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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體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主體。根據《刑訴法》第99條規定,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是: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體是什麼?

1、被害人。

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被害人能可以作為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必須存在着物質損失且該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

被害人已死亡後,其近親屬以自己名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人。 《民法通則》的規定近親屬的範圍較合理,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已死亡被人的近親屬可以作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並享有原告人的訴訟地位,應符合以下條件:近親屬對於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着撫養關係的,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被害人確已死亡情況下進行; 被害人的近親屬能作為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必須存在着實際的物質損失且該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被害人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刑訴法》第106條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法定代理人仍然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仍然是被害人本人。

4、人民檢察院。《刑訴法》第77條第2款的規定是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依《解釋》第8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且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是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並非是其他財產與人身權利。當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時,應先由受損失的單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受損失的單位知情後仍不提起的,檢察院才有權代表國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附帶的民事爭議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檢察院無事實上的利害關係,實際上它是代表國家以法律監督者身份行使權利,目的在於保護國家利益,不獨立享有原告人的地位。

上述是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體的相關介紹,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只有這幾種主體才有權利對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要求應該是物質層面上的,像是財產損失要求經濟賠償等,不能是精神層面的,如果要求進行精神損失賠償的話,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