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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由如何確定?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由如何確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由如何確定?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性質進行概括後形成的案件名稱。案由是表明該起案件的具體法律關係,有時會出現多個法律關係合併審理的情況,本訴與反訴可能是一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製作文書的時候表述清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律文書中民事起訴狀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來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的審限為立案之日起20日,普通程序為一個月,最長不能超過一個半月。但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也都以前列時限為審限。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附帶民事訴訟審限不夠的情況,民事賠償問題因需要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同案被告人不歸案或其它原因,為避免刑事判決的過分延遲而不得不另行審理。這時,不少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先審結刑事部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單獨審理,其審理期限就按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期限執行,即刑事部分是按簡易程序審的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審限為三個月,按普通程序審的則為六個月。

由此可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來寫的,案由的內容牽涉着法律關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分為兩種,一種是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三個月,另一種是按普通程序審理的審限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