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的主體是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原告人承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有條件的:
(1)公安機關不能追回的贓物不屬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賠償範圍。公安機關進行追贓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採取的強制措施,是通過追贓挽回損失,在偵查階段不能及時追回的,在進入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繼續追贓。因此,追贓可以由強制措施轉為人民法院判決的方式進行處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被害人的財物被盜、被搶劫,被詐騙、被搶奪,就到法院遞交附帶民事訴訟狀,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被侵犯的財物。法院就應當知當事人,可以申請追贓,並告知其無法追贓的請求風險。
(2)被害人損失是直接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第二條,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沒有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實際經濟損失指公民因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而產生的直接損失費用,如受傷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等等。
(3)直接損失只包括兩種,即人身受到傷害造成的物質損失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限於公民的人身受到傷害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遭受物質損失的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應當將受案的範圍界定在這個兩個方面。
首先、人身受到傷害遭受物質損失的情況。第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造成人身損害,主要指故意傷害罪、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綁架罪、強姦罪等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些犯罪侵害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一項客體就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公民的人身受到侵害。第二、財產犯罪造成的人身損害,主要指搶劫罪造成的人身損害罪能引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的人身損害,主要指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帶訴訟。第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造成的人身損害,主要指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能引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次是財物遭受毀壞而受到的物質損失的情況。這裏有一個條件就是必須限於財物毀壞,如果不毀壞就不能提起附事民事訴訟。第一、毀壞是指財物受到損害,不能修理、重作、更換,不能恢復原狀,只能以賠償的方式予以解決。第二、部分損壞,如果不能恢復其全部功能應視為完全損壞。
由此可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也是有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自己承擔舉證責任的,這是大多數情況下的舉證責任。有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單就民事訴訟的這一部分,舉證責任可能就比較複雜,有的時候可能也需要被告方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所以舉證責任的問題需要結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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