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與犯意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預備與犯意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預備與犯意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應注意下述二種區分:
(一)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分
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犯意表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一定的行為,但這一行為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還不屬於為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因此,它和犯罪預備具有本質的區別: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刑法沒有規定處罰犯意表示。而犯罪預備是為着手實行犯罪而製造條件,對社會存在着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定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
(二)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
犯罪的實行行為主要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不難區分,但也有少數情況,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存在一定難度。例如殺人、搶劫、強姦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隨行為、守候行為或尋找被害人的行為等,到底是預備行為還是實行行為?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我們認為,這些行為的性質基本上還是為進一步實行犯罪製造條件,不能認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為犯罪預備行為。
二、犯罪預備必須符合以下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
(1)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燬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製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2)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從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都是着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行為人僅僅將犯罪意圖表露出來,而未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那就不是犯罪預備。
不管是犯罪預備還是犯意,這都是違法法律的規定的,對於僅有犯罪預備的具體行為,但是卻沒有實施具體的侵權行為的,此時並不會造成具體的侵害。但是對於那些在日記之中明確表示自己有犯罪想法的,也即表達自己hi犯意的,在被逮捕後,一般不能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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