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區別有哪些?
一、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區別有哪些?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二、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1、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後,然後極力勸説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後,其他共犯不願意中止,但中止者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於不具備有效性特徵,所以不能作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採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的聯繫(消除“原因力”),即使後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為中止。
2、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為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唆犯來講,必須阻止實行犯實施犯罪,使實行犯打消犯罪的念頭,才構成中止,而幫助犯應採取有效措施,抵消自己的幫助行為對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3、中止犯如果向有關機關報告,司法機關採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應認定為中止。
綜上所述,犯罪預備和中止都是未遂的範疇,並沒有造成犯罪發生,但是兩者也存在一些區別。在概念和成立條件上是不同的,在處罰原則上也不一樣,犯罪中止的處罰比預備要輕,對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法院對當事人可以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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