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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兩個概念,它們均屬於故意犯罪的形態類型,極易混淆。如何區分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論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實踐中關於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溯及理論上的爭議有悖於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並不具備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因而如何正確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對行為進行正確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相關解釋

1、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預備的特徵:

(1)、主觀上為了犯罪。“為了犯罪”是指為了自己實行犯罪和為了他人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犯罪預備行為”包括準備實行犯罪工具與製造一切為實行犯罪的條件。

(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未能着手實行犯罪,包括“預備行為沒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實行犯罪”和“預備行為雖已完成,但由於某種原因未能着手實行犯罪”兩種情況。

(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為人自動放棄預備行為或者自動不着手實行犯罪,則不成立犯罪預備,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國《刑法》第22條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徵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並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現為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並不是凡是發生了犯罪結果的都是犯罪已經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種情況: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為和抑止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類型又可以分為:行為犯、結果犯和危險犯。

對故意犯罪的既遂犯,應當直接按照刑法分則所規定條文的刑罰規格量刑處罰。

需要説明的是,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態,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也就沒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對它們而言,只有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相關訴訟案件進行認定時,必須要對犯罪事實的合法性進行認定,是否具備有效的犯罪事實是這幾種司法解釋中的要點之一,如果對犯罪事實進行明確認定的,可以在司法實踐中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