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對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
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説,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犯罪中止種類
(一)根據其發生的時空範圍,可分為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以及實行終了的中止。
1、預備中止
即發生在預備階段的中止,如為殺人買刀後中止。
2、未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行為尚未實行終了時的中止,如強姦行為人基於被害人的説服而停止犯罪。
3、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如投毒殺人等。
(二)根據行為人是否以積極的行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可分為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1、消極中止
消極中止是指自動的放棄犯罪。
2、積極中止
積極中止是指行為已經實行終了但結果尚未發生的情況下,有效的防止結果的發生的中止。
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都是一種犯罪狀態,在造成了當事人的傷害後,都是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判罰處理的,但對於犯罪預備的認定上,如果在進行準備的過程中,並沒有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的,那麼是可以不予處罰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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