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犯和未遂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預備犯和未遂犯的區別是什麼?
預備犯和未遂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着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着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3、特徵不同
(1)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施犯罪;
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
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後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徵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預備犯與犯罪預備還是有差異的,前者在預備階段就已經放棄了違法行為的實施,但是後者具體落實了犯罪行為。犯罪預備的結果可能導致犯罪未遂,一般來説未遂犯是會從輕處罰的,而預備犯若是沒有造成危害,那麼有可能並不會受到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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