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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在刑事犯罪當中,就犯罪形態來見可以有多種情況,包括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而其中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是嚴格按照《刑法》中的規定來追究刑事責任的。不過很多人對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不清楚,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吧。

一、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着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着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刑法》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説,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其實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出現在不同的環節當中,一般在尚未着手之前可能出現犯罪預備,但一旦着手實施了犯罪,此時就有可能出現犯罪未遂。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犯罪 預備 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