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和犯罪實行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預備和犯罪實行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二者所處的犯罪階段不同,犯罪預備在犯罪實行之前,犯罪預備與犯罪實行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已經着手。所謂着手,通説認為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形式的客觀説)。實質的客觀説認為,實行行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性的行為。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於犯罪決意與着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並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二、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燬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製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從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都是着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行為人僅僅將犯罪意圖表露出來,而未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那就不是犯罪預備。
行為人如果只是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的,並且沒有造成任何的實際損害的,即不具備社會危害性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其免除處罰,但是如果是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的,就算是最後沒有出現犯罪結果,也只能按照犯罪既遂進行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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