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地溝油判什麼罪?
一、生產經營地溝油判什麼罪?
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將適用“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定罪。
新通過的《刑法》明確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在經營中使用地溝油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可能會被判刑。明知他人使用地溝油還為其提供方便的,有可能構成共犯。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什麼樣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衞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1)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是指違反《食品衞生法》、《禁止食品加藥衞生管理辦法》、《食品營養強化劑衞生管理辦法》、《新資源食品衞生管理辦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本罪違反的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主要是違反《食品衞生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食品安全的犯罪的,在我國的食品犯罪中,其實大多數都是行為犯罪,不要求造成實害結果。即犯罪行為人只要是實施了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此時就是會構成相應的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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