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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替子女申請婚姻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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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替子女申請婚姻無效嗎

婚姻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受法律的保護,基於各種客觀因素夫妻雙方無法維繫婚姻關係,那麼就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那麼作為父母可以替子女申請婚姻無效嗎?如果您也有同樣的疑問,那麼請閲讀下面由本網編者為您整理的材料方便您的瞭解。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撤銷婚姻嗎?

1、什麼是可撤銷婚姻,哪些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因脅迫結婚形成的婚姻關係及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是屬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之所以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是屬於可撤銷婚姻,是因為該婚姻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結婚行為本質上是需要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結婚的合意,受脅迫的當事人因為害怕自己或者其近親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受損而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婚後雙方彼此建立了感情,家庭幸福,受脅迫的當事人並不想使其婚姻關係歸於無效,因此,婚姻法將這類婚姻界定為可撤銷的婚姻。

在現實生活中,也常有乘人之危結婚、欺騙結婚及重大誤解結婚等現象,這些現象是否可以屬於可撤銷婚姻的範圍,這就需要諮詢專業的婚姻律師,律師會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及實務能力,幫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而更好的維護您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

2、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請撤銷婚姻嗎

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能是由受到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親屬都不能代為行使。對此,我國《婚姻法》第11條是有明確規定的。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第2款明確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

3、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受脅迫的一方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即其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此處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由上文可知,即使在子女婚姻不屬於自願原則的情形下,父母也不具有代為申請婚姻無效的權利,所以除由夫妻雙方外的其他近親屬均不能代為申請,通過以上內容我想應該很好解答了您對“父母可以替子女申請婚姻無效嗎?”的疑問,婚姻幸福是家庭幸福的根基,當然如果您的仍對此類問題有疑問,可進一步諮詢本網在線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