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未遂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一、不能犯未遂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區別在於犯罪事實不能得逞的原因不同,不能犯未遂是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行為人事實認識錯誤而不可能達到犯罪既遂狀態的一種犯罪未遂。而犯罪未遂是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理論上以犯罪行為實際上能否構成既遂為標準所劃分的犯罪未遂類型。主要特徵是:
(1) 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行為在實際上不能達到犯罪的既遂狀態。
(3)犯罪行為在實際上不可能達到犯罪既遂狀態的原因,在於行為人的事實認識錯誤。不能犯未遂可以劃分為:工具不能犯與對象不能犯,絕對不能犯與相對不能犯,法律不能犯與事實不能犯等類型。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實行行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着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着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着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着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着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説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
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説,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説,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不能犯未遂與犯罪未遂的相關豪俠應當結合犯罪分子在對犯罪事實的實施過程中,發生某種不能得到犯罪事實得逞的原因上,不能犯未遂一般是在犯罪事實發生後,犯罪分子認為犯罪對象不具備發生犯罪行為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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