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的區分是什麼?
一、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的區分是什麼?
沒有。因為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在於犯罪預備是沒有着手實施犯罪行為,而未遂相反。依照刑法第23條規定,犯罪未遂是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因素導致沒有達成犯罪目的。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兩個概念,它們均屬於故意犯罪的形態類型,極易混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並不具備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兩者異同點: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刑事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4、行為結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二、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如果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出現了犯罪中止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造成損害則免除處罰,如果造成的損害則會減輕處罰的力度,因為犯罪分子如果做出了犯罪中止的行為後,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説明當事人意識到了犯罪的危害同時也具有一定的悔過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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