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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辯護詞自首怎麼寫?

一、故意傷害罪辯護詞自首怎麼寫?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自首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xxxx律師事務所指派我作為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的指定辯護人蔘加訴訟。接受指定後,本辯護人查閲了案件的卷宗材料,會見了在押被告人,對本案的事實有了全面的瞭解。根據剛才庭審舉證、質證查明的案件事實, 依照法

律的規定,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定案時依法採納。

在發表辯護意見之前,本律師為張某某的不幸遭遇對其家屬表示深深的同情。現辯護如下:

1、本辯護人對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指控有異議,對本案的部分事實認定有異議。本辯護人認為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不應由被告人宋某某承擔責任,其故意傷害行為並未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後果,而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本律師對公訴機關起訴書提到的“宋某某、王某某去找在同院租房居住的老鄉範某某,因範某某不開門,二人將範某某住室的房門跺開,強行進入房間尋釁滋事,並與範某某的朋友張某某發生爭執,二人遂對張某某進行毆打,將其打倒在地。期間,被告人冀某聽到動靜,到現場察看情況,見宋某某、王某某毆打被害人,便返回李亞茹住處取出其存放此處的一把砍 *** 折回現場,乘宋某某、王某某二人毆打張某某之機,持砍 *** 朝被害人張某某臀部、後肩各劃一 *** ,又朝被害人後頸猛砍一 *** ,後三人逃離現場。”事實認定有異議,這與實際情況有幾點不相符的地方。第一點,據被告人自述,房門是由王某某跺開的,爭執也是由王某某和張某某不知道什麼原因首先引起的,看到他們兩個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去拉架,被張某某打了兩拳,隨後他才予以了還擊,參與了毆打。因此在整個事情的起因上被告人的作用有限。第二點,據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張某某被打倒在地後,其已經停止了毆打,並安慰一旁的範某某,告訴她不再打張某某了,這時被告人並未注意到冀某突然衝了進來,持 *** 進行行兇,這完全出於他的意料,而並非冀某在被告人毆打張某某之際行兇。因此冀某的行為屬於其個人的獨立行為,與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有明顯的區別,被告人也沒有與其共同的犯罪故意,屬於其個人單獨犯罪,這一點從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也可以看出,冀某觸犯的是故意殺人罪,而被告人觸犯的是故意傷害罪。第三點,被害人張某某被砍傷後,被告人並未立即逃離現場,而是採取了積極的救助措施。被告人曾用範某某的手機給120打過急救電話,後又由於怕沒説清楚地方又找到房東,再次讓房東打120。結合整個案件的發生原因、經過、結果可以看出,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案的作用有限,其故意傷害行為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2、被告人宋某某有悔罪表現,認罪態度很好,案發後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在案發後曾對被害人採取了一定救助措施,沒有立即逃離現場,並打了120急救。見到老婆後被告人決定自首,打算見範某某一面後就去自首,並把自己的想法告訴了他的老婆,在去見範某某的路上碰到公安機關人員的詢問就馬上自首,承認了自己的罪行,應依法認定為自首。在被告人歸案後,又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情節。同時被告人又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屬於有立功表現。

綜上所述,被告人對被害人雖有故意傷害行為,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其故意傷害行為是否造成了被害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而被告人與冀某的個人行為又不屬於共同犯罪,法醫鑑定也已經明確證明了張某某系被他人砍斷頸部血管及軟組織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與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指控被告人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即沒有造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後果,故罪名不能成立。另外被告人在案發後自首並有重大立功表現,且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從以上情況考慮,應依法對被告人免除處罰。

涉及到故意傷害罪,除非是犯罪嫌疑人真的屬於無意識進行傷害,並且有明確的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理由對其進行相關的故意傷害。並且犯罪嫌疑人有明確的自首悔過意識,那麼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的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