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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傷害辯護詞怎麼寫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辯護詞怎麼寫

我們知道,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情況下都是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但是即使這樣我們最好還是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儘量爭取緩刑或者更輕的刑罰。那你知道,律師的辯護詞往往是怎麼寫的嗎?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一篇未成年人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詞,供大家參考。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陝西致易衡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胡某親屬的委託,指派徐娟娟律師做為其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一審的辯護律師。現結合本案事實,依照法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從本案的事實和情節看被告人胡某的危害行為情節相對較輕。胡某系徒手擊打被害人未持任何工具,主觀惡意小;

1、被害人水某見卷的第頁陳述:“我看見他們進來的05級學生將我們06級的學生圍起來打,我便上去幫忙,被05級的胡某)推倒在西南角的牀上,我便和他相互拳腳相打…”。

2、被告全某陳述(見卷的第頁)“我到牀邊看見胡某在西南角牀上把一個娃用拳頭在臉上、頭上打….”。

3、聚眾鬥毆的參與者石磊鋒(水某的同學)陳述(見卷第頁):“胡某一個手壓他的頭(指水某),另一個手在用拳頭打….”。

4、胡某本人也兩次陳述是用拳頭擊打被害人水某的。以上的陳述相互印證。因此,足以證實被告胡某空手擊打水某的事實。而其他兩個被告是用木棒擊打水某頭部的。

二、被告人胡某拳頭擊打被害人的行為,與被害人重傷害的無明確的因果關係無法證明;

1、司法鑑定書中對被害人的重傷結果是屬於木棍所造成的?還是被拳頭擊打造成的?沒有明確的鑑定結論,被害人的重傷的後果是誰造成的?也沒有確定的鑑定結論。

2、被告胡某徒手打擊被害人,是否能造成水某頭部重傷害的結果,被告胡某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印證。

3、被告胡某為赤手空拳毆打被害人,顯然打擊力度要比木棒小得多,也就是説被告胡某的毆打行為對重傷害的參與度是極低的。拳頭毆打被害人頭部致重傷害結果比木棍造成的的可能性小得多。

三、被害人有過錯,法院應考慮這一重要情節,並作為減輕被告人處罰的依據;

水某不是一個無辜者而是聚眾鬥毆的參與者,被害人水某在一開始就手持板蹬腿積極參與鬥歐,在水某用板凳腿毆打被告胡某同學(本案的另一個被告)頭部的情況下,胡某才對水某用拳頭進行毆打的,因此,被害人的過錯應該予以考慮,並對被告胡某減輕處罰

來源:(//_) -西安女律師:未成年人故意傷害罪辯護詞_西安女律師徐娟娟_新浪博客

四、三被告人已對被害人水某所有經濟損失進行了全面足額的賠償;

到開庭時止,三被告積極賠付被害人的損失/萬元,其中,胡某的父母在事發之初拿出了/萬元積極賠付,並且和其他被告人的父母在醫院輪番照顧水某,在庭前的調解中,水某的父母也表示對四位家長的付出表示感謝,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賠錢減刑”緩解矛盾,體現“寬嚴相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五、司法機關沒有查明三被告具體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定罪量刑,值得商榷;

被告是在無意思聯絡的情況下同時對水某實施侵害的,屬於刑法理論上的同時犯,根據罪責自負的原則,應當根據被告人各自的行為和危害結果分別定罪量刑。

在能夠分清個人的具體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的前提下分別定罪量刑無可質疑。而本案件中司法機關並沒有查明三被告具體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如何定罪量刑,我國司法實踐中是個空白,韓國、日本的刑法對該類案件的量刑均以未遂犯罪處罰,我國學界多持肯定觀點,對我們處理此類案件頗有啟發,本辯護人認為:司法機關畢竟尚未精確地查明誰是直接致害的行為人這一重要情節,所以在對被告人判處刑罰時應當適當留有餘地,對該三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體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罪責相當的基本原則。

六、未成年犯罪的處理的方針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1、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青少年時期生理、心理髮展及社會不良因素與社會消極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從未成年人到成年人,是一個社會化的過程,是一個社會屬性不斷增加的過程。未成年人人格結構尚不穩定,或者尚在形成過程中,人格理論的研究成果表明,人格特質在出生後的18年內基本形成,其中12—18歲是人格形成的最為關鍵的時期。這一時期具備臨時偶然地犯罪,往往有所悔悟,易於教育和矯正,具有較輕的人身危險性。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的棟樑,應該給他們改正錯誤的機會。

2、《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是我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的基本方針。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只是手段,教育保護才是目的。

3、和諧社會包括家庭的和諧和社會的安定有序。未成年人犯罪是其自身的悲哀,也是家庭的不幸,更是和諧社會之痛。沒有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就沒有家庭的安寧,也就沒有社會的穩定。人民法院處於“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核心環節,只有牢牢抓住“以人為本”這個核心,進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七、應擴大對未成年人管、緩、免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原則;

1、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出發,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輕上加輕”的原則,慎用刑罰,可判實刑可判緩刑的堅決判緩刑,竭盡全力,為他們完成社會化任務提供好的社會環境和客觀條件。

2、從我國當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進程來看,讓未成年人犯迴歸社會已經成為改革的趨勢和主流。

3、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時,儘量以非監禁刑、免刑代替監禁刑。不僅考慮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後果,而且考慮未成年人的生活背景和矯治條件等因素,應淡化刑事懲罰色彩,強化教育矯治含量,實現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收監關押效果不如宣判緩刑。要把判實體刑看作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最後措施。對未成年人實行輕刑化,體現對他們的人文關懷,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給未成年人提供一個寬鬆的改造和成長空間,

八、被告人胡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的法定情節;

胡某在實施侵害行為時是未成年人,且一貫表現良好無前科,對公安機關如實陳述了其毆打被害人的事實,有悔過的表現。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應該根據被告人胡某的危害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民事賠償情況、被害人過錯情況、及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規定,減輕對被告胡某的處罰,並適用緩刑。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未成年人故意傷害的辯護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未成年人由於心智不夠成熟,因此我國對未成年人往往採用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要是你對此有任何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