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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怎麼寫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怎麼寫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怎麼寫呢?請閲讀下面的內容。

寫作技巧

寫作辯護詞要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不能片面地聽信被告人的一面之詞,要全面、客觀地瞭解案情,要抓住問題實質.有針對性地依法辯護。立論要穩妥層次要清晰,邏輯性要強、重點要突出。

例文:案情簡介

被告人丁xx系xx市無業青年,男,16歲。同案犯盧xx因與死者錢xx有前嫌,故在與錢xx在19x x年x月x日下午偶然相遇並約定當晚去xx歌舞廳會面時起了報復錢xx的念頭。當即盧xx邀約了水xx、丁xx、安x等五人晚八時去 xx歌舞廳門口等候錢xx,準備“教訓教訓”錢x x,當晚,盧xx見錢xx來到約定地點後,便藉口一同買煙去,當走到xx衚衕時,早已等候在那裏的水xx首先上前尋打錢xx,隨即其餘四人一擁而上大打出手。錢xx高呼救命,躲閃逃避,丁xx竄上去抓住錢xx在其後腰、後心部各戳一刀。錢xx肺臟被刺穿,於當晚10時死亡。次日,盧、水二人被抓獲.丁xx、安x聞訊自首。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並受被告人丁xx的親屬的委託,擔任被告人丁xx的辯護人。

接受本案辯護任務之後,我認真地研究了本案的起訴書。在開庭之前,查閲了案卷材料,研究了有關的證據,會見了被告人丁xx及其親屬,參與了法庭調查的全部過程,聽取了公訴人的公訴詞。

我認為,被告人丁xx在今年4月10 11以三角刮刀致被害人錢xx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他本人也供認不諱,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和生命的安全,xx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丁xx等提起公訴,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其刑事責任,是完全必要的。

對於公訴人的指控,我作為被告人丁xx的辯護律師,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辯護意見如下:

一、被告人丁xx犯罪的性質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等犯的是流氓、殺人罪。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丁xx犯的只是一罪而不是兩罪,其流網一罪不應成立。且被告人實際犯的應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理由如下:

從被告人丁xx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來看被告人丁xx與被害人錢xx素不相識,沒有任何直接利害衝突。他只是在同案被告人盧xx的授意之下去“教訓教訓”錢 xx的。這個所謂“教訓教訓”,涵義雖然不很明確,但是按照他們過去的行為來理解,無非就是指以暴力使對方遭受折磨和痛苦。丁xx即是在盧xx的指使下,去“教訓教訓”對方的,但並沒有剝奪錢xx的生命的目的和動機。

2.從被告人丁xx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來看

被告人丁xx在參與毆打錢xx的過程中使用了兇器―三角刮刀。那麼能否以使用了這種兇器就肯定其行為的性質就是殺人呢?我認為即使是用了這種兇器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後果,也不能簡單地認定其目的就是殺人,因為還存在着傷害致人死亡的可能。所以要判定這種行為究竟是殺人還是傷害致死,既.要考察行為人實施這一行為時的方法和手段,更要由此分析行為人王觀故意的真實內容。

被告人丁xx先是跟着同夥打了錢xx一拳,但自己的右手也扭痛了,因而躲在一旁。錢xx突圍逃跑,盧xx喊到:“別讓他跑了!”丁xx衝上前去伸出左手,抓住錢xx後衣領.錢一邊掙脱一邊扭身與丁xx撕打。丁xx突然想到自己口袋中的三角刮刀,便用右手掏出,打算刺對方的臀部。由於雙方都正在運動之中,又是在黑暗的地方打鬥,所以一刀刺在被害人腰部,一刀刺在後心部。

被告人想戳對方的臀部,不僅是在預審中始終如此供述,也在剛離開行兇現場時就對其同夥多次這樣説過;而且法醫鑑定書和死者的照片也可以相互佐證。

因此,被告人丁xx不是有意選擇對方要害部位,恰好相反,倒是選擇了不易造成死亡的部位。説明他只是有傷署的故意,而沒有殺人的故意。

3.從被告人丁xx在行為後的思想狀況來看被告人丁xx實施犯罪和同夥議論時,由於根本沒料到竟然會產生那麼嚴重的後果,所以大家還都洋洋自得,有人誇耀自己打得過癮,丁xx也湊上去説他用刀捅了那人的屁股兩下。第二天,4月11日,丁xx聽説那人(錢xx)死了,公安機關正在追查,他才意識到事態嚴重,最後選擇了投案自首的道路。

從上述經過情況可以看出,被告人顯然不是故意殺人,所以他才能那樣若無其事,當得知對方已死,才深感事態嚴重。

二、被告人丁xx未成年

被告人生於xx年x月x日,在犯罪時未滿18週歲。(刑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請合議庭注意,條文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丁xx是投案自首的

被告人丁xx實施犯罪後,於第二天,即4月11日下午4時許就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目首,並將自已和同夥的犯罪行為的主要情節如實地作了交代。起訴書已經寫明被告人丁沐義是投案自首。(刑法)第67條規定:“對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被告人丁xx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開始時是聚眾鬥毆、尋釁滋事,觸犯了(刑法)第292條;後來,發展到持刀行兇、致人於死,觸犯了(刑法)的其他規定。表面上看似乎是犯了兩種罪行,但實際上只是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了一個行為,由於造成了兩種不同的後果而觸犯兩個罪名。這種情況在法律土只構成一罪而不是兩個罪,所以不適用數罪併罰的規走。

綜上所述,對於被告人丁xx的犯罪行為清求合議庭按照(刑法》第234條第2款,並結合(刑法)第17條第三款、第 67條的規定,確定其罪名和處以適當的刑罰。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仍然有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為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