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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主犯的辯護詞怎麼寫?

故意傷害罪主犯的辯護詞怎麼寫?

一、故意傷害罪主犯的辯護詞怎麼寫?

故意傷害罪主犯的辯護詞的書寫首先説明所受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其次,指出起訴書當中關於被告人的行為與所受理案件之間的聯繫,以及與法律規定的內容有所出入等,最後,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時間。故意傷害罪中,從犯的處罰往往相對於主犯來講要輕一些。

二、故意傷害罪辯護詞

1 、辯護律師被告人薛某不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中的主犯。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犯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我們通過對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薛某不符合主犯的特點,可以肯定的是,他不是犯罪集團的組織、領導者、策劃者;那麼他在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呢?判斷一個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應當根據他在參加實施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造成危害結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斷。從主犯參加犯罪活動的情況來看,他們一般在事前拉攏、勾結他人,出謀劃策;實施犯罪時積極參加,擔任主角,並協調他人的行動,所犯具體罪行較重,或者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有的事後還進行策劃掩蓋罪行、逃避懲罰的活動。通過對共同犯罪人蔘加犯罪活動的具體分析,就能正確地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是,我們通過對本案件的分析,發現一個事實:即對被害人發起傷害意圖不是薛某、尋找被告人地點的也不是他,他只是按照別人事先安排好的方法、路線對被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實際上只起到從屬的地位。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從犯。

2、從卷宗材料看,事發當時被告人薛某用刀砍到了被害人的後背和腿部。而從被害人的傷害結果看,主要是臉部,也就是説被告人的行為沒有直接造成被害人傷殘。

根據因果關係原則,請求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3、被告人薛某沒有前科劣跡。

被告人薛某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夠遵守國家法律,沒有前科劣跡。

4、被告人薛某認罪態度良好,有悔改表現。

被告人薛某之所以能夠站在被告席上,辯護人認為是平時法律意識不強,義氣過重造成的。他和被害人平時沒有打過交道,也沒有過節,更談不上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意圖了。之所以當日實施了傷害行為,是處於對乾爹的聽從,當他的乾爹讓他去教訓以下被害人時,他連詢問一下什麼原因的沒有,就服從了。從他的行為看,他完全是一種對乾爹的服從和義氣用事。犯罪後,他也感到後悔,尤其是經過了幾個月的羈押生活,他能夠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給家庭和他人帶來的傷害後果。

任何民事主體的權益都不應該被其他迷失主體侵害,若是已經由於他人實施的侵害行為,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那麼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主犯是會受到處罰的,若是認為自己並不應該受到處罰,或者是可以減輕處罰的,那麼可以在書寫故意傷害罪主犯的辯護詞之後,上交相關司法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