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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辯護詞無罪怎麼寫

現實中,可能公民會因為涉嫌構成犯罪而被依法提起公訴,但此時未經法院的審判,並不能確定就一定構成犯罪,因此委託的刑事律師才會在訴訟過程中為被告人提供無罪辯護,而此時需要書寫的辯護詞也是無罪辯護詞,那故意傷害罪辯護詞無罪怎麼寫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無罪怎麼寫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無罪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本律師接受被告人***的委託,經過上海偉創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的辯護人,參與本案的訴訟,依法履行職責,承擔辯護任務。

接受委託後,辯護人查閲了涉及該案的全部卷宗資料和證據材料、先後多次會見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解,瞭解了本案案情,現結合本案證據、事實及適用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合議時參考: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必須是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傷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結合本案的案件事實可知,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具體表現為以下兩點:

(一)被告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重傷的損害結果;

根據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可知,被告人***與被害人***因為攤位而發生的互相毆打的衝突過程中,僅短短几分鐘時間內,其根本無法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對方重傷的結果,即其主觀上根本不具備“明知”的故意。

(二)被告人***根本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結果的發生;

結合本案中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可知,被害人***在糾紛發生後,正常收攤回家,並未立即出現身體異樣。試問,如果被告人***是故意致被害人重傷,那被害人***還有何種可能在糾紛發生之後正常回家,且並未立即發生身體不適的異樣?與之相反地,被告人***不僅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重傷的結果,而且其在主觀上根本就不希望發生這樣的情況,更不論説是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

與此同時,正因為被告人不具有傷害的故意,不希望或放任重傷結果的發生,所以,結合案件事實可知,從此次傷害行為發生(即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時)至被害人***重傷結果的出現(即2012年3月14日下午17時),這中間間隔達7小時之久,很難保證被害人***是否在此期間遭受到其他外力侵害,或舊病復發。雖然有相關證據證明被害人***在案發後並未遭到其他外力侵害,且並沒有任何相關病史,但,這僅僅是被害人一方之詞,作為辯方,我們不能不懷疑這長達7小時之久的時間內,被害人***究竟是否因為其他意外侵害而導致此次重傷結果的發生!

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可知,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重傷的危害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導致他人重傷的結果。

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可知,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具體而言:

(一)被告人***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重傷的後果;

被告人***實施行為時沒有遇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且其在主觀上不希望、不放任結果的發生,但仍然實施了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根本原因就在於被告人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否則他就不可能實施其行為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此次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被告人***由於疏忽大意而導致其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被害人***重傷的後果發生;

被告人***對此次衝突,應當預見到其行為有可能造成被害人傷害的後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導致其沒有預見,故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成要件,其應當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三、被告人***的行為存在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應當從輕處罰,建議適用緩刑

(一)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自首,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自首”的規定可知,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人***在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當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有悔罪表現,建議適用緩刑;

從公安機關及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相關調查可知,被告人***並非累犯,且無犯罪前科,作為初犯,其不僅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及公訴機關的偵查活動,並且表示願意承擔其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結果,深刻表達對因自己衝動所實施該行為的悔恨,具有悔罪表現。

因此,鑑於被告人***悔罪態度良好,願意主動採取一切方法,甚至“借錢”來賠償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人***行為符合緩刑的有關規定,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與此同時,結合被告人***的實際經濟情況、家庭條件可知,被告人***家庭條件不寬裕,且自己身體狀況亦不好,患有膽管結石、高血脂、高血壓等疾病,而且家中尚有老人需要贍養,懇請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人***的實際經濟能力,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法原則,刑法設立的宗旨並非僅僅在於懲罰犯罪,其最重要的目的在於期望通過懲罰的方式來達到讓犯罪人改過自新,重新的適應社會。本案中的被告人***在幾個月的關押期間,已經對自己的行為有深刻的認識,不僅願意承擔損害後果,並且能及時反省,對自己行為悔恨不已。基於 “罪行法定”、“罪責相適宜”原則,希望法院一定能作出公正判決,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更好做人的機會!

各位可以適當參考一下。刑事案件中委託的辯護人其實不一定就是律師,因此對於其他人來講,在進行辯護的時候可能就需要了解怎麼寫相應的辯護詞,這篇內容剛好可以提供幫助。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