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假想防衞能否故意犯罪
一,當事人假想防衞能否故意犯罪
依據有關的法律原理,假想防衞只要自己的行為造成直接的傷害就是故意犯罪,“假想防衞”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衞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對於假想防衞,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二,具有如下特徵:
(1)不法侵害事實根本不存在,行為人誤認為存在;
(2)行為人是出於防衞的意識,實施防衞行為;
(3)行為人防衞行為造成了無辜者的損害。
三,應負的刑事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衞行為,而在防衞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衞過當”,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衞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衞,也是提前防衞,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假想防衞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衞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對於假想防衞,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為人預先加以打擊,屬於“事先防衞”。如甲、乙在激烈爭吵之後,甲看見乙扛着鋤頭朝他家走來,便繞到乙的背後,一石頭將其砸傷或砸死。乙朝他家走來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來打架滋事,但是乙還在路上,尚未開始實施傷害行為,不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甲屬於事先防衞,不成立正當防衞。另一種可能是乙根本無不法侵害的意思,不過是路過而已,那麼,甲屬於假想防衞。
假想防衞的問題在具體的法律上會有不少的難度,畢竟有關的環節認定需要一定的程序審核,因此自己需要學會進行充分的調查,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需要積極的遵循有關的條例,進而維護在合理的區間,不過時間的消耗是較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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