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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自首罪輕辯護詞是怎樣的

一、故意傷害自首罪輕辯護詞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自首罪輕辯護詞是怎樣的

意傷害罪自首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

北京長安(上海)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辛某家屬的委託,並徵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所丁俊濤律師擔任辛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的辯護人,結合庭審期間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及辯護人通過會見被告人、走訪證人、詢問家屬、閲讀卷宗材料對案件的詳細掌握,現從事實與法律的角度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系自首,法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辛某到某某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全部交待案件情況。該情節在3月 9日被告人訊問筆錄、提請批准逮捕書、審查起訴意見書中均體現出來,清晰明瞭。面對板上釘釘的自首情節,公訴機關在沒有提交任何檢方補充調查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在起訴書中竟然將自首情節淡化處理成:交待了部分犯罪事實。無論刑事訴訟、檢察機關的刑事訴訟規則中,都要求承擔控訴職能的國家機關的法律文書要 “忠於事實與法律”,面對沒有任何證據支撐想當然地將被告人辛某的自首情節進行淡化處理的做法,是對被告人合法權利的極大侵害。既然被告人屬部分自首,那麼公訴機關有義務用證據證明本案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同案犯的存在,但是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辯護人沒有看到公訴人出示任何有力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存在故意傷害,更不要説證明全部的犯罪事實了,僅僅靠脱離證據和事實的懷疑對被告人蓋棺定論。所以,請求合議庭重視公訴機關的證據,不要讓有罪推定害了無辜的被告人,畢竟冤枉一個好人的危害性遠遠大於放過一個壞人。

二、被告人已經與被害人達成了民事和解且取得了刑事諒解。

無論是出於人道主義、社會和諧、維穩或者其他不得而知的原因,在開庭之前,被告人、被害人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已經達成了和解。被告人家屬希望用經濟安撫對方騷動的心靈,畢竟被害人家屬為了這筆錢,通過無所不用其極的方式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民事方面的和解是當事人的權力,辯護人無權過問,但是隻知道有很多的無奈,這些無奈甚至超越了事實和法律。針對這個鉅額物質賠償及民事和解、刑事諒解,從司法實務中辯護人不再展開,希望法院能在量刑的時候給予重點考慮。

(前兩方面的辯護意見,是退一步講在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

三、被告人的行為屬正當防衞,受法律保護,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關於被告人成立正當防衞的問題,在整個案件進行的過程中,相關機關一直是矢口否認的,認為不成立正當防衞,反而是故意傷害,其實這個案件的定性從刑事立法的角度來説,已經完全顛覆了刑事立法的正義價值觀。

通過案件的卷宗材料,辯護人可以清晰的發現,這個案件偵查機關偵查方向的改變,同時伴隨着證據的改變,直到最後改變的證據由重新回到原點,這個過程的變化,辯護人洞察到偵查機關對案件偵破的過程中不是“由證到罪”而是“由罪到證”,整個偵查過程中,都是這樣的,現在就相關證據材料做個簡單梳理。

綜上所述,故意傷害罪的行為是非常嚴重的,所以在法律的處罰當中會對當事人的行為上的主觀意識來進行判斷,當然如果其中有自首的情節,且造成後果不嚴重的,律師也儘量的為其辯護也是可以得到諒解的,並減輕一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