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激情殺人的辯護詞如何寫?
一、故意傷害罪激情殺人的辯護詞如何寫?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們每個人都是從無知到漸漸認知這個世界,都是從幼稚慢慢走向成熟,不可避免的在這過程中,會犯一些錯誤。當我們犯了錯誤的之後,無論是大的錯誤,還是比較嚴重的錯誤,以至犯罪,都希望能夠得到別人的諒解,因為我們都有一顆認真做人的心。年輕的人充滿了活力,但也是很衝動很無知的,他們做了錯事,有時不是因為道德品行問題,而是因為一時的迷茫。對此,我們應該對這些因為一時迷茫而犯錯的人投以一顆寬容的心,多給他們完善自己的機會,前提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今天,我做為第二被告葉某的辯護人站在這裏,首先我對於被害人的遭遇表示深切的歉意和真摯的慰問。我同時必須維護我的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在受理此案後,我認真地研究了公訴機關的起訴書,詳盡地查閲了有關本案的全部案卷資料,並會見了被告人葉某,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訪問。通過上述這些活動,使我對本案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希望我如下的辯護詞能夠對法庭起到兼聽則明的作用。
第一,葉某不構成同謀傷害致死人命罪,只構成搶劫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搶走公私財務的行為。同謀傷害致死人命罪,是指非法同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當姚、也兩人在城關鎮紅楓路閒逛時,是有姚看見一個三十模樣的婦女,手提一個大包從他們兩身旁走過,也是由姚向葉提議説:“這個女人是個體服裝店女老闆,她的包裏一定有很多錢,我們上去把它卸下來,怎麼樣?”葉表示答應説“蠻好!”於是兩人尾隨約200米左右,跟她到了一個僻靜處,姚迅速上去一把奪過大包,甩給葉説:“你拿住,快跑到前面的林子裏等我。”那個婦女拼命追趕葉,並大叫:“把包還我!”姚上前一把將她拽住,被害人拼命掙扎,姚拿起一塊石頭,朝她的頭部連續猛擊,直到她昏死過去。上述事實説明,葉存在搶劫的故意,並實施了搶劫的行為。但是,葉某不具有殺人的故意,姚殺人是在葉離開現場後,事前沒有和葉商量。由此可見,葉某隻構成搶劫罪,不構成同謀傷害致死人命罪。
在搶劫罪中,葉某是從犯。
第二,姚、葉二人共同實施了搶劫的行為,其中姚構成了搶劫罪,葉只是屬於從犯。
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姚是搶劫的倡議者。在實施的過程中,是姚用石塊將被害人打昏,之前也沒有和葉商量,葉只是拿着東西逃離現場。在分贓過程中,明顯的姚、葉兩人處於不同的地位,包中的8件真絲女襯衫,5件姚得,3件葉得;提包內有現金340元,姚拿了250 元,剩下的給了葉。從中可以看出葉處於被動的地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葉某在共同搶劫中一直處於次要地位,起輔助作用,是從犯。
第三, 葉某屬於未成年人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對已滿14歲而未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葉某出生於1979年10月23日,於1994年6月3日傍晚8時左右實施搶劫行為,未滿18歲,屬於未成年人,所以,對於葉某應當從輕處罰。
第四, 葉某作案後投案自首,具有立功表現。
第二天一早,葉某聽人議論,個體服裝店女老闆被人砸死了。他十分害怕,把昨晚的所作所為告訴了他的父親,其父馬上叫他收拾好搶來的錢、物及提包,向當地派出所自首。葉原原本本將昨晚的經過向派出所及公安局作了如實的交代,並檢舉揭發姚以前曾在商場門口搶過一個人的包。由此可見,葉某投案以後,有立功的表現。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凡是犯罪後自首,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因此,對葉某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辯護詞是被告所擁有的權利,而且一份好的辯護詞是可以讓被告有減輕刑法的可能性,因此,在寫辯護詞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整個案件寫清楚,附帶所有的證據,只要慎得法院的認可,法院就會結合各種的因素來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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