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辯護詞中的量刑建議怎麼寫?
一、故意傷害罪辯護詞中的量刑建議怎麼寫?
1、依照被告人石某的基本犯罪情節,本案應當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範圍內確定其起點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眾所周知,法定刑的排列順序是在立法技術上表明不同刑種優先適用的順序。因而對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首先要考慮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其量刑起點,只有具備嚴重情節的情況才能考慮適用更重的刑罰。
前已述及,從被告人行為的起因、動機、過程、手段、對致死後果過失的大小等方面進行判斷,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犯罪情節在傷害致死案件中相對較輕。
2、根據《量刑意見實施細則》,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多處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按照《量刑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減少其基準刑的30%以下。
(2)本案系因民間矛盾引發,被告人積極搶救被害人,根據《量刑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這兩個情節分別可以減少其基準刑20%以下:
(3)被告人全額賠償被害人損失,這一情節根據《量刑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減少其基準刑的30%以下。
(4)被告人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這一情節也被《量刑意見實施細則》規定為一個與賠償情節並列、應當單獨評價的從輕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並自願認罪,均是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人民法院在量刑時也應當綜合考慮,辯護人對此不再贅述。
3、被告人的基準刑可以減少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人民法院對其減輕處罰,將其宣告刑確定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量刑酌定情節有哪些?
1、犯罪的動機
犯罪動機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一般説來,故意犯罪的動機都是不良的,但也有程度上的差異。例如,姦情殺人比基於義憤的殺人的動機更為惡劣,因而對量刑仍有一定的影響。
2、犯罪的手段
犯罪手段反映了犯罪人的客觀危害程度。在定罪過程中,犯罪手段一般不起作用,但它對量刑卻有影響。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方法殘忍或極為狡詐、隱蔽,比使用一般的犯罪手段實施犯罪所產生的危害更大,因而應當予以較重的處罰。
3、犯罪的時間、地點
犯罪總是發生在一定的時空之中的,除個別的犯罪時間、地點作為選擇要件的犯罪以外,犯罪的時間、地點對定罪不影響,但在量刑中應當予以考慮。例如,在光天化日的公共場所實施尋釁滋事行為與在夜間或僻靜的地方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相比,其法益侵害程度是不同的,因而在量刑上也應有所區別。
4、犯罪結果
犯罪結果是犯罪對客體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它直接反映了法益侵害程度。因此,犯罪結果嚴重與否,對量刑有重要意義。例如,強姦多人比強姦一人嚴重,等等。
綜上所述,律師代理故意傷害案件,在庭審階段會出具一份辯護詞,裏面寫上自己的量刑建議,這個是在辯護詞最後寫的,在陳述完辯護意見後。量刑建議就是請求法院判刑的區間,律師要結合故意傷害犯罪程度、當事人認罪態度、是初犯並有自首從輕情況去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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