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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是什麼

一、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是什麼?

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是什麼

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刑法》中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刑法規定單位犯罪都是雙罰嗎?

刑法中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並不是全部都採取雙罰制。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通常大家都會認為單位犯罪都是個人和單位都是要被處罰的,其實個人利用設立公司實施違法的犯罪行為,就不屬於單位犯罪而是屬於個人犯罪,就只追究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比如走私就是屬於個人犯罪不屬於單位犯罪。

標籤:主體 單位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