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到的有哪些?

我國的刑法中會有一些特殊的犯罪,有一種犯罪就是不能有單個人獨立完成,會有一個單位進行犯罪,這就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主題是特殊的,所以瞭解單位犯罪就要先了解單位犯罪的主體。可是也會有不能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所以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到的有哪些呢?

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到的有哪些?

一、單位犯罪主體

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並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二、單位犯罪界定

所謂單位犯罪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所犯的罪,繫個人犯罪的對稱。此種觀點認識到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也揭示了單位犯罪的主體範圍,但它實際上是對刑法條文的一種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單位犯罪即單位所犯的罪,這又犯了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有關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與前一種觀點相比,該説區分了單位意志與個人意志,但它所説的單位犯罪只限於主觀上的故意,這與刑法中規定的少數過失的單位犯罪相背離。此外它強調的單位犯罪以非法利益為要件,無疑又縮小了概念的內涵。因此,在八屆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時候,由於其侷限性而被否決。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此觀點克服了以上觀點的不足,明確地把過失犯罪納入其中,這與刑法之規定是一致的,同時也不限於以非法利益為要件,準確地揭示了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徵。

單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犯某種罪,即使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行為與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相符,也不能給該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定這種罪。

想要了解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到的有哪些就要先了解能夠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都是有哪些,而在這之外的就是不能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了。但是關於單位犯罪的界定還有很多的觀點,這些觀點各有千秋,所以對於單位犯罪的界定我國現在還不是非常明確。

標籤:主體 單位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