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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否成為詐騙罪的主體

單位能否成為詐騙罪的主體

《刑法》中規定的大多數犯罪其實都是由自然人構成的,雖然也有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但畢竟是少數。在比較常見的侵犯他人公私財產的犯罪中,詐騙罪是很多人熟知的,現實中多數都是由自然人構成此罪,那單位能否成為詐騙罪的主體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能否成為詐騙罪的主體

我國現行法律未規定單位犯詐騙罪,但高管人員以單位名義,為謀取單位利益實施詐騙行為屢見不鮮。

作為單位負責人,為單位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可以説,高管的行為是單位行為。但法律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詐騙罪的主體,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單位詐騙不構成犯罪。

二、為單位利益詐騙如何追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如何認定詐騙罪

(一)罪與非罪

借款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二)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刑法其餘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

四、詐騙罪如何量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是不能夠構成詐騙罪的,但如果是合同詐騙罪等比較特殊的詐騙犯罪,那就是可以作為犯罪主體。對於詐騙行為並不一定就會構成詐騙罪,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詐騙罪的數額或者情節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