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體的有哪些?
一、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體的有哪些?
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犯罪的主體就是實施了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的並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也就是説只有刑法中規定的具有獨立意志的合格單位,且該主體是為了單位的利益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主體,凡是法律未指明該罪的主體包括單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構成該罪,單位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如果以單位名義實際上是為了個人利益,就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應認定為單位成員的個人犯罪。
二、單位犯罪的特徵是什麼?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
綜上所述,在經濟類犯罪中,很多都是單位組織實施的,比如集資詐騙就很典型。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不包括自然人,這是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區別之一。作為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在單位犯罪活動中承擔主要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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