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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單位犯罪主體是指公司,機關,團體,在單位意願指導下,為單位取得利益,並且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能夠獨立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機關,團體是單位犯罪的主體,個人為了實施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單位,公司,等,以犯罪為目的,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

什麼情況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但按《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單位是指機關、團體或屬於一個機關、團 體的各個部門。”按此解釋,單位不僅指機關、團體等本身, 還指其下屬部門或分支機構。由於《刑法》總則第30條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幾乎虛化得不成其為單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對單位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宣言式規定。因而,對單位犯罪主體的界定,在司法界認識不盡一致。

一、單位犯罪的概念界定

關於單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較具代表性的觀點有:

1、所謂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 的犯罪。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

(1)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實施的。這是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主要區別;

(2)單位犯罪必須以單位名義實施;

(3)單位犯罪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而實施的,這是單位犯罪的主觀心理狀態。

2、單位犯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徵:

(1)單位犯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這是單位犯罪的主體特徵;

(2)單位犯罪在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並具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心態;

(3)單位犯罪必須是經單位決策機構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犯罪,這是單位犯罪的客觀特徵。

3、我國刑法涉及到四百多個罪名,至於哪些罪名單位不能作為犯罪主體,難以詳細列舉。如盜竊罪、搶劫罪等,單位就不能成為這些犯罪的主體。

4、犯罪主體 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犯罪主體是指可以獨立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

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也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根據刑法30條規定的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既包括國有、集體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獨資、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

按照自然人犯罪對待。團體一般指社團。如工會、紅十字會、婦聯等。單位犯罪的主體就是實施了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的並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也就是説只有刑法中規定的具有獨立意志的合格單位,且該主體是為了單位的利益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主體,凡是法律未指明該罪的主體包括單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構成該罪,單位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如果以單位名義實際上是為了個人利益,就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應認定為單位成員的個人犯罪。

綜上所述,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盜竊罪,搶劫罪等,不代表單位意願,屬於個人行為的,不能構成單位犯罪,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活動,取得非法收入歸個人的,也不能構成單位犯罪,刑法規定,具有獨立意志,為了單位利益,才可能構成犯罪主體,自然人的犯罪行為認定為個人犯罪。

標籤:犯罪 單位 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