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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成為盜竊罪的主體嗎

法律3.22W
單位能成為盜竊罪的主體嗎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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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成為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嗎

合同詐騙罪主體在我國刑法中有一個發展過程。根據1979年刑法的規定,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活動構成詐騙罪的只能是自然人。但隨着形勢發展,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法人或單位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犯罪的情況。為此,《解釋》中對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形式予以了肯定,但在處罰上仍規定只處罰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現行刑法總結司法實踐經驗,規定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了單位的利益,經單位決策機關或決策人同意,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單位作為合同詐騙的主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對該單位在對外交往中的合同詐騙行為是明知的、默許的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或基本歸單位所有,如用於發放工資、獎金、集體福利或進行其他經濟活動,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單位是不可以作為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但要是屬於特殊的詐騙罪,即合同詐騙罪來講的話,則情況就不同了,此時允許單位構成此罪。而由於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罪名不同,自然法律中規定的處罰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