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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

哈爾濱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罪並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而是一類罪的統稱,其中包括了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核材料罪以及走私毒品罪等等。實踐中,走私的物品不同,意味着量刑標準也不一樣。今天我們將要了解的就是其中關於哈爾濱地區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的內容。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鴉片不滿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七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其他數量相當的毒品的,每增加0.2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2)鴉片每增加四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鴉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他相當數量毒品;毒品犯罪數量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毒品案件解釋》)第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節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

(2)鴉片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毒品數量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同時又具有《毒品案件解釋》第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節之一的,先按本款第(1)至第(2)項的規定增加刑期,然後按照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九個月刑期;

(2)鴉片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個月刑期;

(3)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走私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其他毒品達到數量大標準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5.走私本條規定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可以按照《毒品案件解釋》的規定予以換算後確定。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僱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犯意引誘、數量引誘情形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目前世界上現存的毒品種類繁多,行為人實際走私的毒品種類不同,數量不一樣,那麼進行的處罰也就不同。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走私毒品是由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