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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

深圳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

其實,在整個廣東地區關於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的規定都是一樣的,並且這是經過最高法和最高檢批准之後對走私毒品罪量刑作出的細化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其中深圳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吧。


1.構成走私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典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鴉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毒品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刖起點。

(4)走私鴉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5)走私鴉片不足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足二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足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個月刑期;七克以上不足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足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個月刑期;

(2)鴉片二百克以上不足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個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足二百克的,每增加工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足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個月刖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走私本細則規定以外的其他毒品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予以換算後確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構成累犯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孕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羣走私毒品的;

(2)走私不同類型毒品的;

(3)對同一宗毒品,實施走私兩種以上行為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刖的30%以下:

(1)受僱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7.對於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已認定為犯罪數量的,應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刑法中並沒有將走私毒品罪單獨規定為一種犯罪,而是與販賣、製作、運輸毒品罪規定在一起,為一個選擇性罪名。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對於走私毒品罪最高是可以處死刑的。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