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
我國沒有將走私毒品犯罪單獨規定為一個罪名,而是與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規定在一起,為一個選擇性罪名,因此很多時候,他們的量刑標準也是在一起的。下面本站小編整理江蘇省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幫助你瞭解相關知識。
1、走私毒品犯罪,在下列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七年。
(3)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
(4)走私鴉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它相當數量毒品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七克以上不滿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二克以上不滿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四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走私本條規定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予以換算後確定。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適當增加基準刑;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走私毒品,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等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可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上三種情形每增加一種,可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準刑的10%-30%;
(5)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羣走私毒品的,可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僱運輸毒品的;
(2)有證據證明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大部分毒品犯罪在我國都屬於重罪,對行為人的處罰最高可以達到死刑,不過這還需要具體考慮毒品的種類與走私的數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江蘇省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的具體內容,希望可以幫助你解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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