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詐騙罪量刑標準
通常情況下,詐騙犯罪是採取了欺騙的手段或方式,讓受害者交付財物給行為人。此時,肯定就就離不開對行為人進行處罰。那麼你知道哈爾濱關於詐騙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嗎?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詐騙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每增加一千三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詐騙數額達到巨大起點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3)詐騙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處罰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因具有上述相關情形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除外;
(2)多次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詐騙自家或近親屬財物,認定為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10%-50%;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對於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量刑幅度較重的確定基準刑,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看完上文後,相信你已經知道在哈爾濱詐騙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是怎樣的吧。其實,在我國不同的地方,關於詐騙罪的具體量刑標準都不太一樣。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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