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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哈爾濱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有人問各個地方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雖然我國《刑法》是做了統一具體規定的,但由於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因此也允許各地高院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更加詳細的量刑規定。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哈爾濱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構成故意傷害犯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對十級以上的傷殘等級增加刑罰量,應從十級起算,累計相加;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O%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O%以下:

(1)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傷害他人的;

(2)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O%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且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

(2)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不積極主動賠償或者未盡力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的;

(2)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具有殺傷性的兇器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

(3)致二人以上重傷或者多人輕傷的。

綜上可知,對行為人具體如何量刑,首先要結合我國刑法具體規定來判斷,接着再結合行為人的具體情況來量刑處理。如果大家對此還有其他疑問,不妨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