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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

杭州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

毒品犯罪由來已久,歷來都被視為較為嚴重的犯罪,同時不管在哪一個國家,走私毒品的行為都是被規定為犯罪的。那麼,刑法規定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1. 構成走私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以外,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走私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鴉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達到相當數量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走私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鴉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2)走私鴉片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不滿十克的,鴉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一克,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其他毒品增加刑罰量的情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予以換算後確定適當的數量增幅。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僱傭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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