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人不舉證可以嗎
一、民事訴訟被告人不舉證可以嗎
要看是否有可以不舉證的情況。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對以下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的證據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説,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説,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證據是案件在進行審理的時候的一大關鍵,直接關係着案件能否進行勝訴。一般證據是需要在開庭前雙方進行提供,同時還會有期限的限制,如果存在不需要進行舉證的情況下,那麼作為被告是可以不進行舉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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