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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開庭前被告舉證可以嗎?

一、民事訴訟開庭前被告舉證可以嗎?

民事訴訟開庭前被告舉證可以嗎?

可以,民事訴訟被告開庭前準備的規定是需要閲讀原告的起訴狀的一些內容,並且根據原告的起訴狀的內容作出一定的答辯,在法律所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必須要向法院提交一定的證據。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來進行出庭。

法院根據現有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被告的言詞證據也是證據),充分核實雙方證據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綜合全案依法做出判決。一般來説,被告不能提供有足夠證明力的證據材料,法院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被告應該按照舉證通知書的要求舉證。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客觀障礙,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情形。前款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二、民事訴訟由被告舉證的幾種情形

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司法實踐當中,法院根據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進行郵寄送達時,經常會出現文書被退回或者被告玩失聯等導致法院無法送達上述法律文書,如果原被告沒有約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那麼可能還需要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目前對於已送達案件,法院在開庭前可能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因此多數案件會走民事調解程序。

在答辯期內如果被告認為法院沒有管轄權,可以向法院提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在開庭前,如果當事人認為合議庭的組成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以向法院提出迴避申請。

如果原告想查封、凍結被告的房產等財產的話,還需要走財產保全程序,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被告財產線索、保全費等,然後法院辦理相關財產保全工作。

如果案件需要調查取證或者申請司法鑑定的,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申請書,申請法院調查涉案的相關證據或者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涉案的相關事項進行司法鑑定。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國對於案情較為複雜或者證據較多的案件,會走質證程序。法院可能會在庭前組織原被告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但是司法實踐當中由於法院案件較多,一般很少會組織庭前質證,多數情況下通過一次開庭就將案件所有程序和問題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