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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是被告舉證嗎?

一、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是被告舉證嗎?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是被告舉證嗎?

舉證責任一般而言,由事實的主張者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即舉證責任倒置。在某些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意味着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

二、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

(一)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是基於一定價值取向而規定的不可反駁的立法推定。然而,這並不是説,根據已經掌握的證據,被告人無罪的可能性大於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無罪。無罪推定的目標是要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無罪者被錯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價值取向。

其實,無罪推定原則並不是什麼至高無上的神聖法則,其功能主要是明確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具體説來,無罪推定在刑事訴訟中有兩層含義:其一是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負有舉證責任;其二是在公訴方舉出的證據未能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情況下,法院應該宣佈被告人無罪。

(二)公訴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