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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告證人可以不出庭嗎?

一、民事訴訟被告證人可以不出庭嗎?

民事訴訟被告證人可以不出庭嗎?

一般情況下,除非經過法院同意許可,否則,作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但是作不作證法院一般不會干涉,不出庭作證法院不會採信證言而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民事訴訟證人的特徵有哪些?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鑑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2、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3、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三、對證人的保護制度是什麼?

如果證人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必然引起證人作證特別是出庭作證率下降,而證人作證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產,庭審書面化、形式化,最終不利於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破壞了社會秩序和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我國法律對證人的保護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依法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打擊報復證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往往需要證人來提供證言,這也是常見的證據形式。對案情有了解的人一般情況下要出庭作證,這個是義務。當然,在特殊情況下,比如身體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路途遙遠的,其可以不親自出庭,通過其它方式提供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