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可以不設舉證期限嗎
在民事訴訟二審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延長即可,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二審中,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舉證的期限不少於十天,所以當事人需要在十天內提供自己的證據。
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需要在30日內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但在舉證期間確實遇到困難,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的期限。人民法院核准後,也可以適當延長。一般法院不會延長舉證期限,除非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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