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舉證期限是什麼?
刑事附刑事舉證期限規定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原告人承擔。
(1)公安機關不能追回的贓物不屬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賠償範圍。公安機關進行追贓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採取的強制措施,是通過追贓挽回損失,在偵查階段不能及時追回的,在進入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繼續追贓。因此,追贓可以由強制措施轉為人民法院判決的方式進行處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被害人的財物被盜、被搶劫,被詐騙、被搶奪,就到法院遞交附帶民事訴訟狀,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被侵犯的財物。法院就應當知當事人,可以申請追贓,並告知其無法追贓的請求風險。
(2)被害人損失是直接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第二條,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沒有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實際經濟損失指公民因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而產生的直接損失費用,如受傷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等等。
(3)直接損失只包括兩種,即人身受到傷害造成的物質損失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限於公民的人身受到傷害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遭受物質損失的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應當將受案的範圍界定在這個兩個方面。
首先、人身受到傷害遭受物質損失的情況。第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造成人身損害,主要指故意傷害罪、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綁架罪、強姦罪等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些犯罪侵害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一項客體就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公民的人身受到侵害。第二、財產犯罪造成的人身損害,主要指搶劫罪造成的人身損害罪能引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的人身損害,主要指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帶訴訟。第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造成的人身損害,主要指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能引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次是財物遭受毀壞而受到的物質損失的情況。這裏有一個條件就是必須限於財物毀壞,如果不毀壞就不能提起附事民事訴訟。第一、毀壞是指財物受到損害,不能修理、重作、更換,不能恢復原狀,只能以賠償的方式予以解決。第二、部分損壞,如果不能恢復其全部功能應視為完全損壞。
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積極舉證的,這樣自己的訴訟請求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實是一種特別的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當中如果給國家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檢察機關會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普通的刑事案件,都是在公檢法提起刑事訴訟的過程當中,由自己、家屬或者是全部委託給律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知道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肯定是檢察機關提供的,此時我們是要特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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