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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質證

一、聊天記錄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質證

聊天記錄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質證

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一種。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

(一)必須確認聊天記錄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記錄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聊天記錄的當事人為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

(二)保證獲取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聊天記錄證據,必須保證聊天記錄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二、質證的程序

1.出示證據。質證開始於一方當事人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出示證據。出示的方式包括宣讀、展示、播放等。出示證據的順序為首先由原告出示,被告進行質證,然後由被告出示,原告進行質證。第三人蔘加訴訟時,可以對原告或被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原告和被告可進行質證。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在當事人出示證據後出示,由原、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

當質詢的對象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時,舉證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原物,對方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出示原件或原物。只有在以下兩種例外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出示複製品、複製件:

(1)出示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並經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複製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一致的當質詢的對象為證人證言時,證人原則上應當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詢問。只有在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時,才能夠經法院許可後,用提交書面證言或視聽資料替代出庭。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情形主要包括: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2.辨認證據。一方當事人出示證據後,由另一方進行辨認。辨認的意義在於瞭解另一方當事人對所出示證據的態度,以便決定是否需要繼續進行質證。辨認的結果分為認可和不予認可兩種。認可一般以明示方式進行,如承認對方宣讀的書證的內容是真實的;但也可以表現為不予反駁的默示方式。對已經為對方當事人認可的證據,法院可以直接確認其證明力,無須作進一步質證。

3對證據質詢和辯駁。一方出示的證據為另一方否認後,否認的一方當事人就要向法庭説明否認的理由。否認的理由包括指出對方出示的證據是偽造或變造的、對方出示的證據是採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説明對方提出的證人與該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密切關係等。質證方陳述完否認的理由後,出示方還可以針對否認的理由進行反,然後再由質證方對反駁的理由進行辯駁,直至法庭認為該證據已審査核實清楚。在質證過程中,質證方經法庭許可後還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種問題,除非所提問題與質證目的無關,出示方應作出回答。必要時審判人員也可以向當事人發問。

制證指的是訴訟的當事人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所提供的證據進行驗證判斷。一般質證採用的是一證一質和逐個進行的方法,當然也會有其他比較靈活的方式。對於聊天記錄進行質證的時候,首先在舉證的時候就必須要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