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三人可以追加被告嗎?
民事訴訟,是一個和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對於很多案件的審判程序都是這部法律規定的內容。那麼關於民事訴訟第三人可以追加被告嗎?關於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權利都是在法院,關於追加的處分權還有決定權在法院,法院認為可以就可以追加。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可以追加被告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從這一規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成了法院的職權行為,追加的處分權、決定權不在當事人,而在法院。當然,這樣規定是否科學,是另一個方面的問題。實踐操作中,原告與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當事人是否申請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並且也並不排除當事人申請的可能,無論原告申請還是被告申請,均不屬於訴訟法禁止的範圍,起決定權的還是法院。追加與否是法院的職權範圍。
簡單來説,共同被告需要對案件的結果承擔法律責任。而訴訟第三人只是與該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不一定要承擔責任。
民訴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共同被告,因為共同訴訟的形式不同,分為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被告和普通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
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
共同被告與民訴第三人的區別
1、爭議的標的
(1) 必要共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
(2) 第三人與本訴的標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訴的原、被告均無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2、訴訟地位不同
(1) 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 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參訴方式不同
(1)共同被告是因為被訴而加入到訴訟;
(2)第三人是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
民事訴訟第三人可以追加被告嗎?處分權還有決定權是在法院受傷的,如果第三人要求追加被告,法院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理由正當等的,是可以予以支持的,當事人沒有權利決定是否可以追加被告。這部分內容也是比較重要的,應該多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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