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超過舉證期限舉證還可以進行嗎
一、民事訴訟超過舉證期限舉證還可以進行嗎
超過舉證期限後,如是新的證據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二、正常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當事人的舉證是有舉證期限的,就舉證期限而言,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致後經法院認可,也可由法院指定。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舉證材料,沒有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舉證期過後,提供的證據是無效的,法院一般不再採納,除非有新的證據對案件事實有重要的證明作用。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所以在民事訴訟中,一定要注意舉證時間,如果是有特殊情況的,可以提前與法院協商,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延長對應的舉證時間。一旦過了這個舉證期限的話,那麼就相當於當事人放棄了該權利,但是如果是提供的新的證據,那麼還是可以申請舉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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