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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告需要舉證嗎?

一、民事訴訟被告需要舉證嗎?

民事訴訟被告需要舉證嗎?

民事訴訟活動中被告方需要按照人民法院的舉證通知書舉證,在舉證通知書中寫清楚了舉證的要求,舉證期限,逾期舉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過根據最高法的相關規定,民事案件中的舉證期限是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的,但應該經過法院的准許。

民事訴訟被告應該按照舉證通知書的要求舉證。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客觀障礙,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情形。前款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二、民事訴訟由被告舉證的幾種情形

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主要應該做的工作有:仔細研究原告的訴狀中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確定原告的訴訟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審查受理法院是否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如果認為無管轄權的,被告可以在收到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管轄權異議。針對原告的訴請,在答辯期內向法院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性規定中,只要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訴求,法院一定會向被告方發訴訟狀副本及舉證通知書等相關文書的,對於被告方來講,被告方提供的證據,應該跟本人答辯狀中所陳述的答辯理由是吻合的,原被告對本人的訴求都負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