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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告當庭舉證有用嗎?

一、民事訴訟被告當庭舉證有用嗎?

民事訴訟被告當庭舉證有用嗎?

可以當庭提交證據,但是否有效要看其證據是否符合以下法律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二、訴訟開庭的相關要求

1、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3、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三、民事訴訟由被告舉證的幾種情形

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司法實踐當中,法院根據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進行郵寄送達時,經常會出現文書被退回或者被告玩失聯等導致法院無法送達上述法律文書,如果原被告沒有約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那麼可能還需要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目前對於已送達案件,法院在開庭前可能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因此多數案件會走民事調解程序。

在答辯期內如果被告認為法院沒有管轄權,可以向法院提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在開庭前,如果當事人認為合議庭的組成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以向法院提出迴避申請。

如果原告想查封、凍結被告的房產等財產的話,還需要走財產保全程序,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被告財產線索、保全費等,然後法院辦理相關財產保全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國對於案情較為複雜或者證據較多的案件,會走質證程序。法院可能會在庭前組織原被告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但是司法實踐當中由於法院案件較多,一般很少會組織庭前質證,多數情況下通過一次開庭就將案件所有程序和問題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