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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債權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嗎?

可以。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於普通的民事訴訟,其起訴條件應適用相關規定。

金錢債權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嗎?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從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功能來看,主要是為了保護受錯誤生效裁判損害的未參加原訴的第三人的權益。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也要防止濫用該項訴權,損害生效裁判的穩定性。由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後的救濟程序,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和範圍,在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判斷上,要比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標準更高,不僅要與原訴案件有法律利害關係,還必須具備生效裁判內容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實體性要件。

所以如果在一個民事案件當中,牽扯到了第三人的金錢債權,那麼第三人就是可以向法院在六個月之內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因為現在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案件當中,的確存在着一些虛假的訴訟案件,而這些訴訟案件是很有可能影響到第三人的相關權益的,那第三人他感覺到或者是已經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了影響或者侵害,那麼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八起,第三人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