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裁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其適用條件是:
適格的當事人: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第三,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2.客體範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
3.起訴期間: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4.管轄法院: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怎麼提?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提出的條件如下: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時,先對第三人提出的撤銷理由進行審理,撤銷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原審裁判和調解對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並同時對第三人與原審當事人之間、原審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重新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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