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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額外條件是什麼

一是因為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

債權人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額外條件是什麼

二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認為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而在規定時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他人之間已經生效的、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確保第三人民事權益不受損害的一項訴訟制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二百九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總的來説,第三人撤銷權訴訟是指本人因為本人以外的原因導致不能參加其他當事人的審判,判決的效力對自己不利的,對於不利的當事人可以進行申請撤銷。債權人需要撤銷債務人對到期債權的權利,這可能會引發撤銷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