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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權之訴對於起訴及受理的限定性條件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是新增的一個規定,主要是為了救濟第三人的權益,其含義是指如果第三人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及時參加原被告之間的訴訟,但是雙方的判決又不利於第三人的權益,因此申請撤銷的一種權利。那麼,第三人撤銷權之訴對於起訴及受理的限定性條件有哪些呢?365律師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對於起訴及受理的限定性條件

一、起訴限定條件

一般來説第三人維護自身權益有兩個途徑:一是事前參加訴訟,即《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訴訟和無獨立請求權申請參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二是事後的司法救濟即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對於事後的撤銷之訴是第三人基於新的事實提出的新訴,不同於一般的普通程序,不適用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也不同於當事人對生效裁判提起的審判監督程序,其在起訴和受理條件上均有一定的特殊限定。

在起訴條件上,民訴法和民訴法司法解釋作出了明確界定。

1、主體條件。能夠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應當是第三人,即《民訴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就將原案件的當事人和案外人排除在外。

2、程序條件。一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到訴訟,這裏何謂“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司法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採取列舉式作出瞭解釋,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應當對上述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二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這裏的六個月應當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

3、實體條件。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且上述文書已經有證據能證實存在部分或全部錯誤,該錯誤內容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這裏應當注意的是因第三人與生效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文書中存在的錯誤應當限於實體處理上的錯誤,對於程序問題不屬於申請撤銷的範疇。

4、管轄條件。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是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屬於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二、受理限定條件

在受理條件上,從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三條和民訴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應為實質審查,第三人在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這是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已經生效的裁判,其制度設置功能定位為第三人提供最後的司法救濟保障,與再審程序相似,為維護生效裁判的穩定和既判力,應當在立案上做嚴格審查。

故在立案時對於第三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能像普通程序僅做形式審查,但同時應當區別於審理程序中對事實認定的證據審查。另外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七條從否定角度對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作出了限定。從該規定看,非訟案件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這是因為非訟案件在救濟程序上法律均有特別規定。婚姻關係解除類案件因婚姻關係解除後當事人可另行結婚,且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基於社會關係的穩定規定該類案件不得申請再審,故此類糾紛亦不應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對於代表人之訴,民訴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未參加登記的當事人適用代表人訴訟的裁判,如果對該裁判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之二審、再審規定進行救濟。公益訴訟因其與私益訴訟並行不悖,對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可以提起私益訴訟,故對該類案件不適用第三人可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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